目錄明朝反貪三大案 朱元璋最出色的四個兒子 明代三大奇案 明初三大案是哪三大案 洪武四大案一共死了多少人
劉基表面是病死的,實際上死于政治斗爭,可以參考《明朝那些事兒》洪武大帝的十六章 建國的原話:洪武八年正月,劉基生病了,朱元璋派胡惟庸(注意這點)探視劉基,胡惟庸隨身的醫(yī)生給劉基開了藥方,劉基吃了藥后,病情越來越重,過了不久,就死去了。
關于劉基的死因,后來的胡惟庸案發(fā)后,醫(yī)生供認,是胡惟庸授意他毒死劉基的。這也成為了胡惟庸的罪狀之一。
實際上大明開國的時候,朝中人大致分為兩派,以劉基為首的浙東集團,以李善長為首的淮西集團。淮西集團是朱元璋起義的時候帶出來。這一派大部分是朱耐鬧元璋的老鄉(xiāng),而浙東集團則是朱元璋攻占南京以后投奔老朱的人,在建國前還能同仇敵愾,等建國以后馬上就開始為權力內(nèi)斗。可以說導致劉基死的胡惟庸案,是朱元璋登基后的第一大案。你說的朱元璋陷害他的事,確實存在。從朱元璋角度講,他肯定是幫著老鄉(xiāng)這一邊,你可以具體參考一下《明朝那些事兒》,里面還有一段話:
他(李善長)也是公爵里唯一的文臣。
相比之下,劉基也為朱元璋打天下立下了大功,卻只被封誠意伯(伯爵),耐人尋盯畝者味的是,他的俸祿也是伯爵中最低的,年俸只有240 石,而李善長是4000 石,多出劉基十幾倍。
后人往往不解,劉基運籌帷幄,決勝千里,在許多重要決策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為什么只得到這樣的待凱薯遇?
其實只要仔細想想,就會發(fā)現(xiàn)這個問題并不是那么難以解釋。
朱元璋是一個鄉(xiāng)土觀念很重的人,李善長是他的老鄉(xiāng),而且多年來只在幕后工作,從不搶風頭,埋頭干活,這樣的一個人朱元璋是很放心的。相對的,劉基是一個外鄉(xiāng)人,更重要的是,劉基對事情的判斷比他還要準確!
從這段話可以看出朱元璋對浙東集團的不信任,其實老朱那個集團都不信,他不過是想把所有權利都攥在自己手里,放任這兩個集團斗。最后昨收漁翁之利,加上淮西集團的資歷。所以浙東集團難逃厄運。因此說劉基其實是死于浙東集團和淮西集團的政治斗爭,可悲的是參與這場斗爭的沒有一個勝利者,李善長,胡惟庸全部被朱元璋殺了
1 明訴訟制度簡述
原則上,遇有一切人命,盜竊,戶婚,田土等不公不法之事,明代的百姓都有起訴的權利,俗稱告狀。
1.1 訴訟當事人的資格
告狀必須本人親自出面,這是指80歲以下,10歲以上健康男子,即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其余老幼廢疾婦女則須由壯丁家屬代告。如果事關重大,如謀逆,人命,強盜重事,或如老人告子孫不孝等,則不管老幼廢疾盡皆鼓勵告官。婦女夫死無子,又無人代告,也允許本人告狀。此外,卑幼不得告尊長,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奴婢告家長等,均入《大明律》“干名犯義”罪名之列。即便所告屬實,也要被處以一定刑法。
1.2 書狀格式
告狀一般要求有書狀,衙門設有代書人,若是口告,可以由衙門代書人當場寫狀。但是大部分狀紙還是由專門的訴師寫成。其中原因,明人說的明白:“小民有冤抑不申者,借詞以達之,原無取浮言巧語,故官府每下令禁止無情之詞,選代書人為之陳其情。然其詞質(zhì)而不文,不能聳觀,多置不理,民乃不得不謀之訟師”。
官府為了審理的便利,為了防止捏詞虛告等弊病,對于狀式多有規(guī)定。狀紙首先要求格式規(guī)范,告狀人的姓名,地址,所告事由必須寫明,內(nèi)容要求簡單明了,有些官員甚至規(guī)定內(nèi)容不得超過3行,每行不超過50個字。明代中期以后,各地逐漸出現(xiàn)由地方統(tǒng)一制定的狀式,百姓告狀只需填寫相關內(nèi)容即可。
1.3 嚴禁誣告
《明律》嚴懲誣告。誣告人要按所誣罪情的二至三等定罪,若果誣“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被誣告人的一切損失皆由誣告人賠償。如果誣告人罪至配役,而致其隨行有服親屬一人死者,誣告人要被處以絞刑,并將財產(chǎn)一半斷付被誣告之人。定罪明顯較之《唐律》為重。司法實踐中,還有誣告者被處以凌遲極刑的。
1.4 詞訟的陳告與接收
《大明唯陵律》規(guī)定,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原則上,民戶百姓的詞狀應遞交在基層的府州縣衙門,軍人的狀詞應先在百戶所呈交,并進行初審。按察司以及布按兩司的分守道和分巡道,都察院下派的巡撫,巡按,京畿地區(qū)的通政司等,雖然可以接受詞狀,但如果是一般的刑名案件,仍要求下?lián)艿较鄡耘躁P的基層衙門進行初審。當然根據(jù)具體的罪情和地區(qū)的不同,在接受詞狀上,官府也有特殊的規(guī)定,比如罪情重至謀反叛逆的,各處軍民都可以直接赴京奉告,也可以向維護一方軍政的鎮(zhèn)守總兵,參軍,守備等官呈告。為了鎮(zhèn)守邊防的需要,“大小詞訟干礙守邊旗軍人等”,直接由巡關御史問理;臨清地方因地處要沖,鎮(zhèn)守臨清的太監(jiān)也可以接受詞狀,然后分發(fā)到相關衙門問理,等等。
嚴禁越訴,一般自訴案件必須逐級呈控。除法律規(guī)定的越級上訴以外,不經(jīng)本管官司上訴的百姓有“越訴”之罪。“越訴”之罪主要懲治的是入京告狀,至于兩院兩司出巡時遇到告狀,或直接向府或司告狀,這似不在懲治之列,一般只是批回基層衙門了事。對于不應受理訴狀而受理的官員,有“不應受理而受理”罪,這是為了防止濫受詞訟,妨礙本職,同時杜絕司法舞弊。
1.5 管轄制度的完善
明朝在唐宋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管轄制度:原被告在統(tǒng)一地的,由雙方所在地管轄;原告與被告不在一地的,“原告就被告”,既由被告所在地管轄;數(shù)人犯一罪又不在一地的,“輕囚就重囚”,和“少囚就多囚”;一案涉及兩地的,由先行受理的地方管轄,后受理的地方應在三日內(nèi)將案件移交到先受理地司法機關。
1.6 訴訟的時限
明朝的訴訟,除了人命,盜竊等刑事案件可以不拘時間,隨時告狀外,諸如戶婚,田土等民事案件的起訴是有時間限制的。相比之元朝,明代接受民事訴訟的時間,既告期更為分散和均勻,基本上每月都“放告”。放告的具體日期各地似乎還有區(qū)別,大致是以每月的三,六,九日,即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九作為放告的日期為多。
1.7 訴訟的審理
官吏在“放告”日期集中收受詞狀。首先審查詞狀是否符指姿戚合規(guī)定,所訴事由是否有明顯的捏詞虛告的痕跡。或是當堂初看等。很多官員在官府規(guī)定的基礎上,根據(jù)自己和前人的經(jīng)驗,歸納總結出一些審察的依據(jù):(1)牽告多人不準;(2)牽告婦女不準;(3)牽告鄉(xiāng)紳不準;(4)告年久事不準;(5)狀中里甲姓名籍貫與廒經(jīng)不對不準;(6)狀中無寫狀人歇家姓名不準。詞狀如果不準則將告人訓斥,趕出衙門;或在其狀紙上批寫不準的理由,令其安心。詞狀獲準的要當堂宣布,并告訴原告明日當堂審理,所有詞狀,原則上官府都要設立文簿,登記明白。
對于應受理的詞狀而不予受理的,明律專設“告狀不受理”一條,據(jù)所告事情輕重對于官吏予以程度不同的懲罰。如果所告為謀反叛逆罪不受理的,要杖100徒3年;如果后果嚴重到聚眾作亂,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的,有關官員要受到斬刑。海瑞巡撫應天時,曾發(fā)布類似禁約,他從百姓的立場出發(fā),說明受理詞訟的重要性,“凡爭斗戶婚,雖是小節(jié),當為剖分,衣食等項,當為處理。……….不能執(zhí)我嚴法,使誣者懼之不來,乃并實者棄之,使含冤之人不得伸雪,可以為民父母哉!”
1.8 訴訟費用
若詞狀被官府批準,原告則須向官府繳納一定的訴訟費。曾有人批評明代官員:“止知準狀為取錢之媒,故只以多準為諱”。訴訟費一般八分入官,二分公用。“其入官之數(shù)申達類解,其公用之數(shù)務要支銷明白”。
1.9 里甲老人在司法中的輔助作用
明代隨著社會發(fā)展,人口增加,基層官府中,官員與所管轄百姓之比日漸懸殊,為了緩解地方政府的訴訟壓力,國家一面提倡以禮約束民眾,同時要求書狀人開導小民,些許小事不要盡訴于官,由此化解訴訟。主要的手段是把鄉(xiāng)族組織作為政府職能的延伸,鼓勵甚至
規(guī)定他們在司法中成為政府的輔助力量。
“鄉(xiāng)”是指縣以下的鄉(xiāng)里組織,明代在鄉(xiāng)里設里甲制度,里有里長,甲有甲首,從洪武年間開始,鄉(xiāng)里普遍推選老年德高之人,設立老人這一鄉(xiāng)職,在洪武年間的一段時間里,里老人對于司法中的“戶婚,田土,斗毆,爭占,失火,盜竊,錢債,賭博,子孫違反教令”等須先經(jīng)過本里老人及里甲斷絕。百姓未經(jīng)里老人而直接告官的,以越訴論處,接訴的官員也要治罪。至人命,奸盜詐偽重事,方可告官。關于老人剖決的具體事務及在鄉(xiāng)里的諸如教化等職能,朱元璋也多有規(guī)定,總體而言,這一時期,里甲老人是在強大的皇權扶持下實現(xiàn)其司法職能,具有縣以下一級司法機構的性格,可以獨立審判。其審判只受皇權本身的監(jiān)督,地方官府不僅對老人少有監(jiān)督權和控制權,老人反而有為皇帝監(jiān)督地方官府的特征。
但這樣的審判 格局在理論與實踐中都缺乏長久廣泛的依據(jù)。洪武以后,里甲老人的司法作用由獨立審判逐漸轉變?yōu)榈胤焦俑乃痉ㄝo助,以“便益官府”為最高目的。這些輔助司法的作用包括:調(diào)停訟事,地方有刑事案件及時報告官府,官府調(diào)查案件時作證與“保勘”。尤其是作證與保勘,因為事關重大,官府對里甲老人的行為多有約束和規(guī)范。明中期,一些地方官員為了減輕訟事壓力,也從明除太祖的榜文中找出依據(jù),希望發(fā)揮里甲老人的司法作用,但他們的主張是在官府統(tǒng)一收狀后,將一部分輕罪的狀紙蓋印,“定限俱發(fā)該管老人剖理明白”,再帶原狀及原被告到官府完銷。里甲老人雖然有審判的機會,但顯然只是地方官府的司法輔助手段,與明初里甲老人在司法中的作用不同。
明代中期以后,鄉(xiāng)約保甲在很多地方盛行起來,“鄉(xiāng)約原為勸民,保甲原為安民”。鄉(xiāng)約對約中成員具有約束力,實際化解了部分如戶婚田土等輕罪;如果發(fā)現(xiàn)重罪則須報官,由官府審理,既是“鄉(xiāng)甲之約,良民分理于下,有司總理于上”。
“族”指家族,宋代以來,聚族而居,累世同居共財為特征的家族漸漸發(fā)展起來。到明代,規(guī)模已經(jīng)相當可觀。至明中葉以后,福建的里甲戶籍,往往成為家族組織的代名詞,甚至每一甲為一姓所據(jù)。家族為了自身的發(fā)展,都有族規(guī),族規(guī)對族內(nèi)成員的作用如同鄉(xiāng)約對約內(nèi)成員的作用,戶婚田土等輕罪可以在族內(nèi)化解,重罪才由官府審理。為了達到簡訟的目的,如果族內(nèi)成員為些須小事告官,族長調(diào)停無方,官府甚至有責罰族長的情況。
2 結束語
明代訴訟法中貫串了儒家精神,是法與禮結合的產(chǎn)物,明律儒家化的過程不僅早已完成,而且在唐以后歷代的實踐中不斷得到補充,所以明代訴訟法中貫串的貴賤有別、尊卑不同、重視孝弟倫常的精神,比歷代都鮮明突出。明代訴訟制度中雖有若干合理因素,但其實效不顯著。
比如明代禁越訴,要求把詞訟盡量放在基層解決,這辦法既不切斷越訴的途徑,又可防止濫訴和越訴的泛濫;既因和當事人活動范圍相近,較易于掌握情況正確審理調(diào)處,又減少了詞訟人因長途奔波告狀而耗費資財、延誤勞作的損失;還有利于司法機構體系的完整,使較高層的衙署能集中力量解決大案,這些都有合理性,明代嚴懲誣告,其指導思想固然只是為了穩(wěn)定統(tǒng)治秩序,而且這種把責任全部歸于誣告者,不追究有關部門責任的規(guī)定,亦反映了封建的刑法報復主義。盡管明代對訴訟有種種限制,但如果所告的是叛逆謀反時,則一切限制都可以逾越,只求把這訊息以最直捷的途徑直達御前,特務機關“廠”、“衛(wèi)”干預司法,“廷杖”“詔獄”等酷刑充分體現(xiàn)了皇權高于一切,法律只是鞏固君主統(tǒng)治的這個根本的原則,明法律加深了我國數(shù)千年來的文化醬缸,標志著我國絕對封建專制制度的建立。
張子強覆滅始末:綁架李嘉誠長子,意綁架何鴻燊,狂妄自大食惡果擁有吉尼斯世界紀錄的搶劫王
一個曾經(jīng)被錄入吉尼斯世界紀紀錄的搶劫犯,不但敢綁架香港富豪,勒索數(shù)億港元,其一生搶劫金額達數(shù)億人民幣。張子強搶劫紀錄的由來充滿傳奇色彩,賊王的張子強經(jīng)歷可謂是險象迭生。
張子強的搶劫案可以說在當時的香港是轟動全國的,他縝密的作案方式,警方數(shù)次找不到證據(jù),他搶劫的金額巨大,賊心包天,涉及相關公司之多,即使再厲害的搶劫犯也會有覆滅的一天。
搶劫王張子強的罪惡之路廣西玉林人的張子強,為了賺到更多的錢,在他很小的時候就跟著家人來到香港謀生,他們一家隨著“逃港潮”來到了艱難生活的香港。
并不是環(huán)境不好,而是因為他坦慎們沒有糊口的技能,無法獲得經(jīng)濟來源,好在還對中草藥有一些了解,后來就在麻油地開起了涼茶鋪,可想而知,生活有多么艱苦。
麻油地在上個世紀四五十年代,人少地荒,都是生活貧苦的窮人,是在普通生活中的底層人,哪有固定的經(jīng)濟來源,為了賺錢生活,麻油地也有一些從事不法行業(yè)的人員,張子強深受其影響在小學沒有讀完的情況下,就萌發(fā)了未來犯罪的邪惡種子。
張子強的父親發(fā)現(xiàn)兒子吊兒郎當,不學好,但張父為了兒子,把張子強送去了西裝裁縫店當學徒,因為張父很嚴格,幼時的張子強就經(jīng)常受到父親的教育,他沒有理解父親的良苦用心,而是懷恨在心,有了叛逆之心。
名牌手表和美元的搶劫從此之后,張子強很快就成了組織的小頭目,16歲第一次坐牢,毫無悔改之意。即使后來張子強有了家庭,有了孩子,也沒有讓他停止搶劫的念頭。
1990年2月22日,搶劫手表案子發(fā)生了。在香港的啟德機場,手表是身份的象征,是富人手中的配飾,必然擁有著高昂的價格,就在從手表王國瑞士運往香港機場的名牌手表,在即將進入貨運倉庫前被張子強的團伙攔了下來。
手表的運輸是由專業(yè)的安保公司,專人專項的看管,但整個搶劫過程不到十分鐘,謹首足以看出張子強的搶劫手段。
搶劫團隊駕駛車很快便離開了倉庫,最終張子強搶劫隊選擇了沿著啟福道向觀塘方向逃去,在這期間,他們不停更換著逃跑路線,很快就消失在了暮色中。
最后張子強早已將貨車燒光,只殘留下了幾個新款的女士手表,案件處理得干凈,張子強只是被懷疑,卻沒有確鑿的證據(jù),只能當懸案不了了之了。
這次張子強搶劫的名牌手表有40箱2500只,共計3000萬港幣。
就在手表搶劫的半年后,1991年7月12日,因為香港要調(diào)一部分錢去美國,就在押運員辦理手續(xù)的時候,相同的作案手段上演了。
他們將押運員全部蒙上眼睛和嘴,綁在了車里。很快,他們便開車駛離了案發(fā)現(xiàn)場,警察到時,為時已晚。他們最終和白色的面包車相接應,期間不斷變化路線,狡猾至極。
這次張子強共搶劫了港幣1.7億。這是震驚整個東南亞的啟德機場搶劫案,連美國的金融也涉及在內(nèi)。
可是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再厲害的搶劫犯也會有落網(wǎng)的一天。
1988年,經(jīng)過香港警方和內(nèi)陸警方共同協(xié)商,將張子強押往內(nèi)陸審判,最終判張子強等犯罪團伙5人死刑,而張子強的搶劫金額6.6億人民幣全部充公,并凍結相關搶劫人的13名親屬的全部財產(chǎn)。
法網(wǎng)恢恢疏祥信數(shù)而不漏電視劇《插翅難逃》就是根據(jù)張子強的犯罪團伙為原型所拍攝的。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他人之財不可取,搶劫之財只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金錢乃身外之物,那么多的他人錢財,到自己手中,也是毀了自己的前途,送了自己的性命。
沒有誰犯了罪還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法律是有威嚴的,是公平正義的,更應該敬重法律,不知法犯法。
明朝慧悶三大案是:
1、藍玉案:
藍玉案,是指明洪武帝朱元璋誅殺大將藍玉,繼而大肆株連殺戮功臣宿將的歷史事件。此為明初四大案之一。
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為加銀碧茄強集權借口涼國公鋒察藍玉欲圖謀反,大肆株連殺戮功臣名將的重大政治案件。因藍玉案被株連殺戮者逾1.5萬。朱元璋以藍玉案為契機,不僅誅殺藍玉一門,連傅友德、馮勝、王弼等公侯在內(nèi),一律牽連。
2、空印案:
空印案,發(fā)生在明代洪武年間。空印,就是在文書上預先蓋上印章,需要用時再填寫上具體內(nèi)容。此案在當時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當程度的重視。朱元璋認為官吏可以利用空白文書簿冊作弊,所以要嚴懲使用蓋有官印空白文書簿冊者,因為牽連人數(shù)眾多,為明朝初期一著名大案。
3、胡惟庸案:
胡惟庸案又稱胡黨之獄,簡稱胡獄,為明初四大案之一。除掉胡惟庸后,朱元璋罷左右丞相,廢中書省,其事由六部分理,后設殿閣大學士供皇帝作為顧問,朱元璋結束了中國的丞相制度,加強了專制皇權。
像商鞅的死,李穗卜斯的死,霍去病的死,衛(wèi)青的死,太猜掘穗平公主的死,岳飛的死,楊貴妃的死。袁世散態(tài)凱袁崇煥他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