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頂替者張瑩瑩結局 頂替讀大學 4萬高考冒名頂替事件 高考頂替案沒人敢查了 頂替上大學身份證會變嗎
頂替別人上大學是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之二【冒名頂替罪】睜鍵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游孫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神早鏈。
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它侵犯了被頂替者的姓名權、受教育權、身份權等,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頂替者可以要求恢復正真身份,賠償損失等。
高考就像是千軍萬馬過獨木橋,是一個人努力奮斗幾十年的結果,是改變一個人甚至是一個家庭的轉折點。而冒名頂替別人上大學,是踩著別人十幾年的艱辛歷程,搶奪了別人懷揣幾十年實現理想的機會,來給自己的幸福生活做鋪墊,這種行為是對他人的極度不公平,更是對他人人格的一種碾壓。
那些從小生活在黃金屋里的人仗著錢勢剝奪窮人家孩子的受教育權、姓名權甚至未來,不經過努力輕而易舉獲得成功人生。而窮人家的孩子,讀書可能是他們唯一一次出人頭地的機會,卻被有錢有勢之人搶占,那他們的未來誰來負責?難道他們活該一出生就壓在別人腳下嗎?那這與封建的階級社會有什么不同。
當下熱播劇《幸福到萬家》中王秀玉就是被頂替上大學的一個鮮明例子,她所在村的書記的女兒萬傳美多年前頂替自己上了大學,而她卻被蒙在谷里多年,以為是自己能力不濟與大學失之交臂,被迫鉛慎認命在萬家集體上班,沒有學位的她被同事當做關系戶看不起,更是被無端地辭退。多年后得知自己被冒名頂替但因家中無錢無權,父母沒有權利意思又被金錢所收買,草草了事,郁郁度日。王秀玉只是上百甚至上千個被頂替者的縮影,又有多少個人才人才在社會的不公平下被隱埋?電視劇地形象化演出就是首手在呼喚我們加強維權意識,杜絕這種不公平的事件再度發生,讓悲劇落幕在2022。
電視劇中的頂替者萬傳美,多年在惶恐不安中度過,多年未歸家的她內心煎熬對此事也是懊悔不已,背負如此大的謊言枷鎖,沉重度日,就算前途光明,可內心真的快樂嗎?擔驚受怕地愧疚一輩子?這是她想要的結果嗎?
最終她當眾承認自己的所作所為并向王秀美道歉。解開了自己內心的枷鎖,承認了自己的錯誤,盡管于事無補但她放過了自己做出了賠償。但其實這對于被頂替者來說已經是為時晚矣,所以被人頂替上大學這種惡劣的社會事件應該被嚴肅對待,杜絕它再度發生!
現今冒名頂替上大學已經入刑,具有極大的震懾力,不僅是國家重視人才和教育的體現,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更是還社會一份公平,給孩子留下一份機會的重要者激嫌舉措。
首先,先拋開公平不公平那些比較搭念拆主觀的想法,就事論事,冒名頂替別人上大學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該行為應認定為侵犯個人身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冒名頂替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其次,一個人能上得了大學是靠自己三年甚至三年以上的努力得來的,這份辛苦不是別人可以隨便輕視的,而那些頂替別人上大學的人不需要付出任何努力,就可以享受到別人的人生,這是多么不公平。我看過一則新聞,就是一名男子的入取通知書被別人盜取,以為自己沒有考上,畢業后幾年一直在辛辛苦苦的打工賺錢,有時自己一頓飽飯都吃不上,在這時由于各種機緣巧合他發現了另一個男子和他同名并且就讀于他報名的大學,經過調查發現就是那名男子頂替了自己去上了大學,他看到那名男子身上穿著各種名牌,享受著各種成就,這該是多么痛苦,可過了那么多年,盡管揭示了那名男子的惡行,但是自己已經不能繼續自己的夢了,那名男子因為自己的貪高雀婪,毀了一個人的一生。
最后,我希望無論是自愿還是非自愿的,冒名頂替別人上大學的行為都不應該出現,任何一個人都沒有權力去享受別人的人生,任何人都應該對自己的人生負責。自己辛苦得來的東西才是最好的,不要去貪求別人的東西,在上大學上是這樣,在平時知棗為人處世上更是要這樣,勤勤懇懇,踏踏實實,安心享受自己的成就。
上學不犯法。
1、法律只規定了上學的年齡,沒有規定上學是犯法的。
2、上學是孩子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一種方式。
3、不讓小孩上學違法,對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其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鄭升游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上學不犯法。
1、法律只規定了上學的年齡,沒有規定上學是犯法的。
2、上學是孩子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一種方式。
3、不讓小孩上學違法,喊銷對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其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不讓適齡孩子上學,該行為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適齡孩子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對于冒名頂替上學,違法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冒名頂替上大學行為,所竊取的表面上是姓名,實際上是盜用他人身份名義,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個身份信息。故在《刑法》上,現在雖然沒有“頂替身份罪”,但其冒用手段如涉及偽造戶籍、身份證的,則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在民法上,應當認定為侵犯個人身份權(包括并不限于姓名權、受教育權,還包括其他各種身份權,譬如銀行貸款名義、個人信用等),被侵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注銷冒名身份、恢復真正身份,賠償損失等。冒名者所獲得各種國家許可,譬如公務員資格、教師等,是欺詐取得,應予以撤銷。
拓展資料:孩子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監護人不給義務教育階段的孩子上學是違法的,現在國家普及義務教育,孩子從小學到初中都是不收學費的畢竟多學一點笑橋知識對于孩子的未來是有幫助的。接受義務教育是孩子的權利,希望每個孩子都能平等接受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頂替上大學的應當構成冒名頂替罪,行為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本罪行為必須發生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
公民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兵役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申請辦理出境手續等事項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公民出境入境時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等出入境證件。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是指將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作為真實的身份證件而使用
使用是指使明睜身份證件的內容處于相對方認激櫻歲識或者可能認識的狀態。使用的方法沒有限制,包括出示、提供等。但是,單純提供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復印件的,不宜認定為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單純攜帶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的,也不屬于使用。
(三)盜用他人的身份證件,是指將他人的身份證件當做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而使用
違反身份證件持有人的意志而使用的,顯然屬于盜用。盜用不是相對于身份證件的持有人而言,而是相對于驗頌橋證身份的一方而言。
在我國不管是什么類型的冒名頂替的行為都是視為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尤其是冒名頂替他人的名額上大學的更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如果出現冒名頂替罪的犯罪嫌疑人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對他人造成的損失支付一定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